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可仍保留余额(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增设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销售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销售”科目,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货记“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自“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5.“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经营基金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6.“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范围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8.“在途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在途材料”科目,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增设本科目。
9.“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材料”科目分解为“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材料科目中的“包装物”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包装物”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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