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993年6月30日)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工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集体工业企业原执行的《城镇集体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制度衔接调帐办法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城镇集体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一般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新旧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应收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3.“应收销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4.“发出商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