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费用合理的部分由对方赔偿;如能够采取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损失,并应在十五天内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后果影响持续期内,可免除其迟延履约的责任。
第四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至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5.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一个月以后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期满;
2.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3.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
4.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五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