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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0日)废止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5月24日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合同。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间、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有关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6.违反合同的责任;
  7.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8.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七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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