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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石家庄市植物农药研究所研制植物农药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石家庄市植物农药研究所
 研制植物农药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5月20日)


石家庄市植物农药研究所:
  你所于3月13日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你所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研制植物农药的工作一直受到你省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关心和重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调查意见和你省政府办公厅给国务院办公厅的报告以及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你们研制出的植物农药是农业科研方面的一项重要发明,是造福人类的大好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根据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使是属于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果属于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也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如果你所研制的植物农药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国内外首创新产品”,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在批量投产前,则可不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关质量监督部门也就不应按该条例第24条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1986年4月5日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没有规定未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新产品的试产试销期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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