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收审人员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公安部就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问题多次发出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制订了有关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具体措施,使收审面过宽、收审期过长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各地都有一些长期超时限收审的人员,有的竟长达十余年。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运用收审手段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解决收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组织法制、刑侦、预审、治安等部门对在押的收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超范围、超期限、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收审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收审人员,要由办案单位逐案进行分析研究,凡属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报劳动教养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已查不出犯罪证据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一律解除收容审查。
三、凡属收审期超过一年的,全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逐案解决,并提出最后处理意见,由办案单位限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