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关于对当场抓获或传唤、
拘传时的讯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劳教期限的请示》的批复
(1993年4月26日)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对当场抓获或传唤、拘传时的讯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劳教期限的请示》)[法秘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刑法室的同意,现批复如下:
传唤、拘传不属于先行羁押,不应折抵刑期。因此,亦不应折抵劳动教养期限。同样,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后投案自首的人、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和公民扭送的犯罪人员,在采取法定的羁押措施之前进行的讯问时间也不计算为羁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