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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清理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清理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
 (1993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上海电影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提高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依法对自己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正在实施和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公布。现就具体清理办法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清理具体行政行为。
  民族自治地方还应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清理具体行政行为。
  二、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清理具体行政行为,应按以下三类清理:
  (一)有权实施并有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类行为应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名称及简要内容、法律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和有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等事项进行清理。
  在清理结果中被确认为有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继续实施。
  (二)可以实施但尚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类行为应向本级立法机构建议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或依法自行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清理。
  (三)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本行政机关既没有此项职权,也没有其它有权机关的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者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已经失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经清理并认定为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立即停止实施。
  三、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每年底,应对本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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