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书时,使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记录。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经过审理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写明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复议答辩书的主要内容、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以及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复议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复议结论。
  复议决定书拟定后,应逐级审批。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和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逐级审查、签发。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是指行政复议案件各个阶段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的记载凭证。它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案由、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和送达时间。
  第二十条 在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时,复议机关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停止执行通知书是指在申请人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当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复议机关应诉,复议机关需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使用行政应诉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结案表是指办案人员、复议机构和复议机关在结案时对案件进行逐级审批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结时,复议机构对全部法律文书及有关案件的一切材料应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