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滥用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于吸毒行为的批复
(1993年4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滥用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于吸毒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部1991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12月30日发布的《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中都已明确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其舌下含片属麻醉药品管理品种。所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凡非法吸食、注射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即属于吸毒行为,应当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对医院、药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和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应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相应条款处罚。司法部门正研究有关司法解释。
附:
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节录)
(1992年12月30日发布)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我部批准生产的麻醉性镇痛新药。
由于在使用时盐酸二氢埃托啡有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为此,我部于1991年5月,发布了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但是,有的单位未执行我部的规定,以致一些地区出现了多方经营,供货渠道混乱及违法销售的现象。目前,在云南、陕西等地已发现一些吸毒者偷盗或在黑市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代替毒品滥用的情况。为了加强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管理,防止流弊,现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其舌下含片属麻醉药品管理品种,其生产及供应渠道按照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