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
(1993年2月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正确地宣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光辉业绩和革命精神,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激励、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新闻、出版单位无视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情况的作品,其中有的内容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像,泄露了党和国家的秘密,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为了切实加强管理,必须继续认真执行《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同时根据当前情况,经报党中央批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党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本规定所称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是指:描写、记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三、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其观点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内容一定要准确,不得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不得捏造、杜撰,不得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关于新闻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表的新闻报道,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中央或地方新闻单位发表的新闻报道,报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审批。
关于电影、电视作品。应经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