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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台经贸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吸收台资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要把吸收台资,充分利用台商的资金、技术和外销渠道,为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扩大出口能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密切两岸联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吸收台资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鼓励台商向能源、交通、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多搞一些先进技术型、“两头在外”的项目以及能充分发挥我优势的出口创汇项目,争取在引进大型台资项目上有所突破。吸收台商投资的项目,起点要高,少搞技术层次低的一般加工业项目,不搞耗能高、耗原材料高、外汇成本高、产品又不能出口的加工工业项目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掠夺性开采不可再生资源的项目。宾馆、饭店等服务性项目,尽可能由我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
  为吸收台资,有条件的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台商投资区,由当地政府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政策,制订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投资区的建设,要量力而行,讲求效益,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要解决好台资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由企业、地方和部门自筹解决,纳入地方和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使用银行贷款的配套资金,应纳入信贷计划。可以采取多办一些与我老企业改造相结合的合作、合资项目、台商独资项目和以土地、原有固定资产入股的方式,解决我方资金不足的问题。对符合我产业政策的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政治影响大的部分重点台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除主要由企业、地方和部门自筹外,国家将尽可能给予扶持,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统筹安排。
  台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仍参照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现行规定办理。台资项目报批文件应附有台商资信证明。对台商的认定,仍按《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1号)执行。
  三、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要重视改善“软环境”,增强台商来大陆投资吸引力。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要在融资、能源、运输、原材料供应,以及人员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组织协商。各地台办要在台商与经济主管部门之间“穿针引线”,有条件的可设立咨询服务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台商办好企业,要认真落实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进行经贸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有关台商投资的政策、法规。要帮助台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提供生活服务和出入境等方便。对台资企业所需物资,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帮助安排。各地计委(经委或计经委、经贸委、外资委等)要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对大型重点台资项目,要组织强有力的专门班子,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签约到施工建设、人员培训、投产经营,一抓到底,帮助把项目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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