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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7、工作动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办公室公文由宣传协调组统一印制,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并向宣传协调组提出申请,由宣传协调组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公文上网的具体办法参照《中国经济普查网运行维护办法》)。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 个月内向宣传协调组归档由签批人手签的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3份。

  第二十一条 来函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宣传协调组负责。凡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宣传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各工作小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通过OA办公系统中“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的规程审批并上报。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或报告的单位(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示一般只呈报分管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主管工作小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宣传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宣传协调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六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外出,事前需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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