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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三天通知宣传协调组。

第四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六条 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国经普办字)、函(国经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工作动态等七种。

  第十七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宣传协调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政府统计部门政务办公系统”,并严格按照OA办公系统中“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审批规程进行公文审批。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宣传协调组核稿,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应由主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国务院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小组不得以工作小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4、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5、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6、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到办公室全体人员。“会议纪要”能够通过OA办公系统分阅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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