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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资料开发应用组负责研究起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组织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并对普查综合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党和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督促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曝光。

  第八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成员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宣传协调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起草由相关的工作小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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