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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暂定)、《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暂定)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省(区)直辖市数据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经济普查工作。

  办公室所有组成单位都应当在2008年上半年,向本系统行文,要求本系统各级部门和基层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5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11个工作小组,分别是综合组、宣传协调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调查三组、调查四组、调查五组、单位名录组、数据处理组、资料开发应用组、执法检查组。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制定普查方案、普查用标准和目录、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综合试点,统一布置普查制度,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综合培训,统一负责综合方案的问题解答,统一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普查业务小组的相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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