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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监察部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财政部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民政部负责协调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铁道部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经济普查,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国家测绘局负责协调基础地理数据方面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暂定)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证券业负债和损益表》(暂定)、《证券业费用明细表》(暂定)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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