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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各工作小组: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18个部门共同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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