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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工业领域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


  9.意见和建议

 

 

 

 

 

 

 

 

 

 

 

 

 

 

 

 

 

 



  附件2:
《工业领域产品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填写说明

  1.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我国现有的工业领域(含通信业、信息服务业)产品检验机构情况。填表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2. 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或工业部门(行业)批准设立的,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工业产品检验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检测中心、各省电子产品检测院所)。
  3.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电子和/或书面《调查表》,检验机构应同时以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调查表》。
  4. 《调查表》经检验机构盖章有效。
  5. 本《调查表》可以复制。所列表格栏目或空间不够时,可以按同样格式加页填写。
  6. 检验机构名称(公章):此处加盖检验机构合法公章,检验机构无公章的,加盖上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7. “基本信息”栏。
  (1)“名称”栏,填写最能体现检验机构状况的完整名称,即在工商部门或编委注册的名称,如果没有注册的名称,可填写该检验机构长期使用的传统名称。
  (2)“其他名称”指检验机构拥有的其他名称,可专门列表说明。
  (3)当检验机构自身没有法人地位,但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具有法人地位的,可选择“委托法人”。
  (4)“挂靠单位”和“主管单位”栏,若无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
  8. “资质状况”栏。“资质状况”是指获得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情况。 “人员”栏。“在册员工”指本机构当前在册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和招聘、返聘、兼职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停薪留职人员。
  9. “固定资产”栏。
  (1)“5万元以下”指价格在1000元~5万元间的仪器设备。
  (2)“特殊设施”指为模拟或控制某些环境状况而建造的专门设施,如恒温恒湿、电磁兼容、消声、防辐射、屏蔽、风洞等。“规格”指特殊设施的规模及基本的性能指标,填写特殊设施的名称要规范完整。
  10. “检验机构能力”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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