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1、办理人身保险,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岗前培训并参加面试,办理现场施工监理企业员护照、签证、体检等出国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技术服务补贴;
  2、履行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工作,包括国内工程例会、进行施工材料国内监控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如国内差旅费等;
  3、参加施工前图纸会审和项目设计交底并自行承担费用,
  4、办理项目保修阶段缺陷调查、修复方案审核和监督实施
  5、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任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该独立、公正、公平地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按合同与规范办事。
  2、实事求是,以技术数据和记录为依据。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5、以科学、公正、客观、依法的态度处理问题与争端。
  6、指导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监理工程师消极怠工、拖延签认等不作为行为;严禁监理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节 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商务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文附件三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