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其价格承诺协议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有效。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4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002年至2007年为39041000,2008年为39041090。
四、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的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对于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如愿意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执行原价格承诺协议,则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明确的书面表示。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