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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9日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其中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6月30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及支持企业聚氯乙烯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中国大陆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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