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49号)
根据《
专利代理条例》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
专利代理条例》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按规定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考试期间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