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任职培训
晋升或调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教育,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工作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政策,法院管理与领导科学,法学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与实务等。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4.晋级培训
一级法官晋升高级法官前须接受晋级培训。晋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相关审判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晋级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5.续职培训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主要任务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续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职业思维和业务技能,现代办公技能等。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五级至一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组织法官续职培训。法官续职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注重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把基层和西部地区法官培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完成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基层法官轮训任务,坚持每三年对人民法庭庭长和法庭其他法官轮训一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适时选派优秀审判业务骨干和培训教师,组织巡讲团,深入到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巡回授课,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省级培训机构定期组织培训基层和西部地区审判业务骨干,增加班次,扩大规模。全国性培训在名额的分配上向基层和西部法官倾斜。
在重点开展各类法官培训的同时,认真组织好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政务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续职培训采取分年度、分阶段累计学时的方式。通过组织调训形式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其他经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可计为续职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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