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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除参加重大礼仪活动需要外,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准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非特殊情况,驾驶或者乘坐两(三)轮摩托车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随身携带统一制发的《警官证》。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不得变卖、出租、抵押或者伪造、变造,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赠送、转借给非司法警察。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跨区域执行任务或者担负特殊任务时的着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规定或者本单位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季节换装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警察,由中级法院以上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纠察的,可以扣留其警官证,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可以将其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年度工作考核时可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第十九条 警察院校的在校学生到法院警队实习的和经地方编委批准按有关规定程序录用、聘任到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前着装与本规定有不同的,依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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