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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着常服、茄克服时,佩带硬式警衔肩章;着作训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软式警衔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第六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同志戴大沿帽,女同志戴翻沿帽。着作训服时戴作训帽。着茄克服时,可戴作训帽,也可以男同志戴大沿帽,女同志戴翻沿帽。寒冬季节,戴冬(皮)帽。
  (二)戴大沿帽、翻沿帽、作训帽时,帽沿前缘应当与眉齐高。戴冬(皮)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帽子的饰带应当并拢,保持水平。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将警帽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可以统一放置在床铺上。
  第七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其中,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八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二)警帽不得歪戴,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在外露的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通常应着制式皮鞋、胶鞋。着自购鞋时,只准穿黑色、棕色鞋,不准穿高跟鞋(鞋跟高度:男鞋不得高于3厘米,女鞋不得高于4厘米)。
  (五)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围围巾。戴口罩时,不得将带子系在警帽上,不戴时将口罩取下,不得挂在胸前。
  (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特殊情况除外)或者蓄胡须,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九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准边走边吃东西、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猥集街头、席地而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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