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6月28日 法〔200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非因公外出的;
(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
(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
(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
(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
(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茄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