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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他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聘情形的。
  第十一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四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依法完成人民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组 织 管 理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聘任制司法警察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着警察制式服装,佩带警察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警衔。
  第十六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可实行留宿制集体生活管理。
  第十七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 工资、福利及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任期间如果连续两年考核评为优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享受岗位津贴、卫生补贴以及执行特殊任务时享有的特殊津贴。
  聘任制司法警察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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