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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空缺数额、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方法等有关事项。
  (三)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参加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张榜公布)。
  (五)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六)确定合格人选,签订聘任合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三 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聘任合同期限及解聘合同的条件;
  (二)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有关争议处理办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期一般为3年。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合同一年一签,不适合做司法警察工作的,到期可解聘;在聘期内违法违纪的,可随时解聘;合格者应签续聘合同。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
  第十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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