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空缺数额、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方法等有关事项。
(三)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参加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张榜公布)。
(五)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六)确定合格人选,签订聘任合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三 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聘任合同期限及解聘合同的条件;
(二)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有关争议处理办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期一般为3年。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合同一年一签,不适合做司法警察工作的,到期可解聘;在聘期内违法违纪的,可随时解聘;合格者应签续聘合同。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
第十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