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 法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 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五条 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