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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6年2月6日 法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从即日开始,请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履行报批程序。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呈报单位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印发〈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将各地截至2005年10月31日前,达到选升标准的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并于2006年4月底前,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附: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德才表现优秀,现等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法官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向上选升一级等级:
  (一) 厅长级的法官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担任部门领导正职的审判员,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2年、任正副厅长职级时间满4年、工作年限满24年的,或者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高级法官。
  2.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和担任部门领导副职的审判员、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工作年限满28年的,或者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高级法官。
  3.其他厅长级的法官,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工作年限满32年的,或者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高级法官。
  (二) 副厅长级的法官
  1.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6年、任现职级时间满4年的,或者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8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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