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试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办发〔1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试行以来,各地法院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并拟就了《关于试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今后如遇有新的问题,望及时告我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1992年7月6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试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
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使用新的文件版头,发文单位名称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面是否冠以省名?(福建)
答:可以不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二、问:发文字号中,地区代字相同的,如何标识?(山东)
答:按本地区党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的标识方法办理。
三、问:印制信笺版头时是否需印“信笺”二字?(陕西)
答:只印“××××人民法院”,无须加“信笺”二字。
四、问:《法院公文样式》中规定版头使用的代码,应使用何部门颁发的代码?行文中是否必须标识?(陕西、湖北)
答:法院公文代码,应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标识。是否标识代码,目前由各高级法院自定。
五、问:以往使用的旧版头纸现有一些库存,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云南)
答:原则上应印制、使用《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版头。如少数法院存有大量的旧版头纸,又与新的规定不矛盾,本着节约的原则,可在短期内继续使用。
六、问:《法院公文处理表簿样式》中的拟稿纸样式为300格的稿纸,实践中使用不习惯,可否变通?(湖北、天津)
答:不习惯用300格稿纸的,可以变通,从各地习惯。
七、问:在拟稿纸样式“审核”一栏内,可否加“办公室审核”栏?(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