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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办〔2002〕240号)


本院各单位:
  经院领导批准,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02年7月17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使用

  第一条 使用院长印章,行政公文须经院长审批,诉讼文书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 行政公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须经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诉讼文书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须经院领导授权,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核发的诉讼文书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条 使用办公厅印章,须经院领导和办公厅领导审批。
  第五条 使用印章前必须进行审核、登记。审核由总值班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审核内容包括:有无领导人签发,公文、诉讼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用何印章等。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人姓名、内容摘要、用印批准人等。
  第六条 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适中、端正,印色均匀、适度,印文清晰,印数准确,不错盖、不漏盖,确保用印质量。

二、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的保管及监印工作,由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总值班室主任是印章保管责任人。总值班室保管、使用印章的人员,要分工明确,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 加强对保管、使用印章人员的教育。保管、使用印章人员应当熟悉印章的使用规定和审批程序,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认真负责管好用好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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