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广东各类科技资源形成合力。对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企业实验室及大型企业研究院建设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联合广东省及广东省内各地区的工业攻关、社会发展攻关、农业攻关、成果推广和各类园区创新项目等科技计划资金,对省部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给予持续支持。
(六)完善产学研结合中介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服务产学研合作中介机构的利益保障机制,鼓励科技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服务,加快推动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把促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支持高新区、专业镇、软件园、县(县级市、市辖区)特色产业园区等组建产学研合作中心,为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全面服务。
(七)鼓励高校制定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激励措施。高校要把推动产学研结合纳入学校科技工作重点,制定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积极通过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制定激励措施,对校企合作项目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同等待遇,对与广东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高校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八)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评奖制度。对省部产学研合作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在广东登记、评奖及产业化,并由广东或联合教育部推荐参加国家评奖。完成单位和人员应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名,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及国家级科研机构可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广东省以外的相关人员可作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在广东进行成果登记和评奖。
(九)完善产学研结合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产学研合作各方要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合作内容、知识产权权属分配、成果利益分配、风险承担和技术保密等。鼓励企业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形成更多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成果。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故意违反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资助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