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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四、本所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在计入持有者证券账户后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五、企业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进行净价交易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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