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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债券基金部[2008]70号)


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则》二条修改为: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二、《细则》四条增加第二款为: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新《细则》三条

  三、《细则》八条修改为: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新《细则》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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