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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隔夜回购到期日,原卖方所购回的国债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五条 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其初次清算价格为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参考价格(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到期清算价格与初次清算价格相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所对本平台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一级交易商违反本规定的,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则给予处罚,直至暂停或终止其交易商、一级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中国结算对严重违反其业务规则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可以提请本所限制其交易。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牌或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对已成交的交易,如存在重大差错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相关交易商可协商处理,并将协商结果报本所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具有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本平台进行质押券提交或转回申报。

  客户申报提交的回购质押券,可于下一交易日用于集中竞价交易中的回购交易。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对于自营的账户中持有的、在本平台挂牌的固定收益证券可以通过本平台进行转托管申报。

  第四十三条 本平台的交易试行期间,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告。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试行期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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