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
(二)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已经签署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商,可向本所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
(一)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二)具备做市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
(四)具有较强的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研究能力;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政部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可优先取得一级交易商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商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时,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及人员情况说明;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最近两年在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交易情况的报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本所指定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做市。本所定期对需要做市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公告。
一级交易商可自主对本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做市,并在做市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一级交易商如终止对特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做市,应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在本所同意前仍应履行做市义务。
第十三条 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确定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其报备本所。
第十四条 一级交易商在本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