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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失效]

  四、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地级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该指标考核上一年度的结果。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其“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该指标考核当年度的结果。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市政府颁布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环保定期检测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机动车、农用车污染。
  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标准严格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分别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操作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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