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为再生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和工业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处理后回用总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再生利用量(万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100%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36个大城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36个大城市为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缺水城市按《“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界定。
按国家统一部署(《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对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重点湖泊(“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环渤海等重点海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等)。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对城市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原则上不进垃圾填埋场,尽量焚烧处理或农用。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用于填埋的污泥含水率不能大于60%;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规范出台后,按照新政策与规范执行。统筹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企业”指标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是指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所有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考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年度计划严格实施。
考核排污许可证制度施行情况,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