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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失效]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是指: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3、已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4、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COD 和二氧化硫等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办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辖区内三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考”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自治区,按省、自治区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有说明。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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