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环办〔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模”)开展10年来,调动了许多地方政府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对推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形势下,我部将以更高的标准开展“创模”活动,继续培育城市环境保护典型,充分发挥环保模范城市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细化和提高各考核指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为积极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模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应当按照新考核指标要求,立足本市实际,及早准备,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创模”各项工作,为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修订)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4、36个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