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4号)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你站《关于如何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紧急请示》(云环辐发〔2008〕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该款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