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煤矿井下防灭火的要求。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制订和完善防灭火制度。布置在煤层中的巷道或穿过煤层的巷道,要优先采用砌碹或锚喷的支护方式,严格施工质量,确保巷道见煤点封闭严实。要确定本煤层的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正确安装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并确保正常有效运行。要优化采掘布置,工作面回采后要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煤层埋藏浅的矿井,要及时封堵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煤炭自燃。易自燃煤层尽可能采用抽出式通风。在采用压入式通风时,要科学论证矿井防灭火工作是否有效,对不能有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矿井,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无望的,依法实施关闭。同时,要认真做好防止电气短路、摩擦起火、违规电焊起火,淘汰非阻燃电缆和皮带等防灭火工作。
三、认真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突出矿井要加强通风系统检查,禁止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切实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瓦斯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健全,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四、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进行重点跟踪督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采取措施、明确责任、规定整改期限、落实资金,抓紧治理,彻底解决;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要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扎实抓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负起责任,加大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坚决遏制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切实防止小煤矿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要强化煤矿事故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认定事故的责任,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有效防范事故的具体措施。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