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及处罚
|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0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
| | 1. 企业违规行为包括:
⑴未经外汇局核准,贸易项下收汇不通过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
⑵在收汇之日起180天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的;
⑶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的;
⑷凭伪造、涂改、借用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⑸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2. 银行违规行为包括:
⑴办理企业出口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而进入其他账户的;
⑵变相利用核查系统应急措施不通过核查系统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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