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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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
⑴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⑵出口合同;
⑶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汇协议;
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⑸相关证明材料。 2.已出口且已核销的:
⑴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⑵出口合同;
⑶退汇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⑷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⑸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⑹相关证明材料。
3.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
⑴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⑵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⑷相关证明材料。
| 1.须经外汇局直接审核;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进行退赔业务操作,并向企业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以下简称《冲减证明》);
3.对于相应货物已出口的,外汇局要在《冲减证明》上注明“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4.对于错汇或相应货物尚未出口的,外汇局要在《冲减证明》上注明“不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1.对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的退汇,按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2.对于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的退汇,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冲减证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未经外汇局签注的《冲减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
3.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退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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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
| 1.收汇单位书面申请;
2.出口单位书面授权证明;
3.出口合同或协议;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5.相关证明材料。
| 1.须经外汇局直接审核;
2.对于因专营商品、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经外汇局批准实行集中收付汇或收汇单位合并、分立等导致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后,可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1.除下列情况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的出口收汇业务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出口单位、收汇单位、联网核查单位三者必须一致:
⑴收汇日期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且符合审核原则相关规定的;
⑵在2008年7月28日(含)前已签订出口合同且合同规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收汇,同时符合审核原则相关规定的;
⑶收汇单位因合并、分立导致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的。
2.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核准件编号、核准日期、申请企业、收汇申报号码、金额、币别、不一致原因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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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收结汇核准
|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 1.企业书面申请;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资金已入待核查账户的提供);
5.出口合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1.相应出口在2008年7月14日前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经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无误,按照出口逾期未收汇有关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⑴督促企业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办理核销时可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代替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⑵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2.外汇局进行上述处理后,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1.相应出口已办理远期收汇备案且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的,不予核准。相应报关单金额已计入核查系统“其他贸易方式报关单可收汇余额”;
2.相应出口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不予核准;
3、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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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错误入账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 同上
| 1.企业书面申请;
2.加盖业务公章的银行书面情况说明(因银行工作失误的提供);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涉外收入申报单;
5.属于资本项目资金的提供资本项目外汇账号;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1.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无误后,根据资金性质,出具核准件。
2.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的,不得直接结汇,外汇局须在核准件上注明核准资金划转入账账号。
| 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
2.其他外汇收入错入待核查账户的,由外汇局直接审核。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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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的结汇/划转核准
| 同上
| 1.企业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1.须经外汇局审核;
2.对于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汇率变动或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形成的多收汇,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后,可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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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 同上
| 1.企业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1.须经外汇局直接审核;
2.对于模具费、转让信用证项下属于第一受益人的佣金/差价收入等,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后,可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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