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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0号--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1,4-丁二醇(英文名称为1,4-butanediol,简称“BDO”)
  化学分子式: C4(下标)H10(下标)02(下标)

  化学结构式: HO
          \/\/            OH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或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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