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8月25日正式收到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相关产业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丁二醇年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