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计投票询价期间,保荐人负责组织网下累计投标申购,接收申购报价单,冻结申购资金,簿记建档;同时可组织推介活动。
(三)保荐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申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申购和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单一股票配售对象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询价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自行承担责任。
(五)申购缴款结束后,保荐人对簿记结果进行分析,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六)发行价格确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以根据簿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发行,并及时公告。推迟或放弃发行的,保荐人应将申购冻结资金及利息返还原询价对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推迟或放弃本次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在确定发行股数、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对公众持股比例的要求、项目资金需要量等因素。
(八)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将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报发行部备案。保荐人还应将累计投标询价簿记情况(簿记表参考格式见附表6)、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前后报价的对比情况、配售结果(见附表7)、拟定的定价公告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报发行部备案。
(九)保荐人配售股票前,应与发行人正式签署承销协议,与承销团成员正式签署承销团协议。
(十)发行价格报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
(十一)股票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刊登定价公告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定价公告应包括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对应摊薄前后的市盈率、市净率等,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市盈率、市净率等。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应符合162号文的要求。定价公告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可合并披露。
(十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当日,保荐人应解冻并向询价对象返还多余的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五、关于网上定价发行和承销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