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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初步询价前完成,仅限于向询价对象提供,不应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披露。承销团以外的其他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推介询价的资料。
  (四)研究报告的撰写应遵守以下原则:
  1、独立、审慎、客观;
  2、资料来源具有权威性;
  3、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4、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除应包括《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以下简称162号文)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供求关系、竞争格局、上下游产业链以及行业政策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分析;
  2、发行人盈利模式、产量、成本、销售价格、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影响盈利能力因素的分析及预测;
  3、发行人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因素对定价的影响;
  4、宏观经济走势、行业走势、股票市场走势对定价的影响。
  三、关于初步询价
  (一)招股意向书公告前,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向发行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的发行方案、询价工作的组织准备情况;同时应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填报《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备查表》(附表2)。
  (二)招股意向书公告的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刊登初步询价公告,披露参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数量及结构。初步询价公告还应包括核准文号、招股意向书刊登的时间及报刊名称、拟发行股数、向询价对象发行数量及比例、初步询价时间安排等信息。
  (三)初步询价公告刊登后,保荐人应向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安排相关推介活动。
  (四)询价对象在进行初步询价报价时,应向保荐人提供报价依据,包括报价考虑的主要因素、采用的主要定价方法等。
  询价对象的报价应独立、客观、诚实。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和累计投票询价两个阶段的报价应有逻辑一致性。
  (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不得利用推介过程误导投资者,推介资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的报价和申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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